许某诉罗某等借款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2011年10月,本律师的当事人许某诉称,2007年9月13日,被告罗飞与东莞市超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许明全借款现金20万元,无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被告王均凤作为此次借款的连带保证人。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诉讼时效已过。至2008年9月,被告依约每月向原告偿还欠款5000元,共还4万元。此后,原告至今未向被告要求偿还余款。原告向举证人与被告有经济利害关系,关于2010年春节到被告处代原告要求偿还欠款的相关证言不足以采信。
原告称,每月偿还5000元的要求并没有被告的承诺,该要约未经承诺而未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故本借款合同为无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未过,被告与担保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意见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偿还原告16万元。